6.参与制定有关节能监测的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
7.承担国家计委节能主管部门委托的其它有关节能监测的工作。
第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节能监测中心的主要职责:
1.组织开展本地区的节能监测工作,对本地区所属节能监测站进行技术指导和业务管理;
2.协助节能主管部门编制本地区节能监测计划,参与制定节能监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
3.承担本地区所辖地(市)节能监测站人员的技术、业务考核;
4.承担本地区所辖地(市)节能监测纠纷的技术仲裁;
5.开展节能监测技术研究、情报交流、技术培训和协调技术合作,搜集、整理本地区能源利用监测的数据和资料,定期向节能主管部门和全国节能监测管理中心汇报节能监测情况并提出有关建议;
6.计划单列市节能监测中心接受所在省、自治区节能监测中心的业务指导,节能监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要与省、区协调一致,并报送节能监测计划。
第八条 地、市节能监测站的主要职责:
1.协助本地区节能主管部门制定节能监测计划;
2.实施本地区的节能监测工作;
3.负责搜集、整理、储存本地区节能监测的数据和资料;
4.对企业中的节能自检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
5.定期向本地区节能主管部门和上级节能监测中心报告节能监测情况并提出有关建议。
第九条 国务院有关部、局、总公司节能监测中心主要职责:
1.参与制定本行业节能监测技术规范、标准;
2.负责本系统直属单位的节能监测,对监测不合格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本系统节能监测主管部门审定。所属企业的节能监测计划报送所在地区监测中心汇总;
3.协同各地区节能监测中心(站),对本行业技术复杂、专业性强、配备有特殊设备的企业实施节能监测;
4.开展本行业节能监测技术研究、情报交流、技术培训和咨询工作;
5.向本系统节能主管部门及全国节能监测管理中心汇报监测情况并提出有关建议。
第三章 监测内容及程序
第十条 节能监测的主要内容包括:
1.检测、评价合理用热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