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科委、中国专利局关于加强专利管理工作的通知
(1990年2月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科委,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科技司,各专利管理机关:
自一九八五年四月一日我国实施
专利法以来,各专利管理机关在组织专利申请,推动专利技术实施,开展企业专利工作,进行专利宣传、培训和法规建设,调处专利纠纷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对我国专利法的顺利施行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实践证明,
专利法中规定建立专利管理机关是符合中国国情的,是中国专利制度的特色之一。
由于我国专利事业发展很快,专利申请量稳步增长,专利管理机关的工作量比初建时期有很大增加,为贯彻执行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和治理、整顿、深化改革的方针,为适应专利工作发展的需要,更有效地行使专利管理机关执法和管理的双重职能,充分发挥我国专利制度的特色,加强专利管理机关的建设十分必要。
一、专利管理机关的职能
根据(84)国专发计字130号文《
关于在全国设置专利工作机构的通知》规定,专利管理机关具有执法和管理的双重职能。
(一)执法职能主要是:
1、调处关于专利侵权的纠纷;
2、调处关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费用的纠纷;
3、调处关于专利申请权的争议;
4、调处关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纠纷;
5、调处关于转让专利权或专利申请权的纠纷;
6、调处其他依法应由专利管理机关处理的争议和纠纷。
(二)管理职能主要是:
1、宣传
专利法,普及专利知识,组织培训专利工作人员;
2、起草、制订本地区、本部门专利管理工作的法规、规定和办法;
3、协调本地区、本部门的专利工作,并进行业务指导;
4、管理本地区、本部门技术进出口中有关专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