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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一九八九年九月三十日国务院批准 一九九○年一月一日国家统计局令第一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统一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保证国家对工资进行统一的统计核算和会计核算,有利于编制、检查计划和进行工资管理以及正确地反映职工的工资收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各种合营单位,各级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在计划、统计、会计上有关工资总额范围的计算,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

第二章 工资总额的组成

  第四条 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一)计时工资;

  (二)计件工资;

  (三)奖金;

  (四)津贴和补贴;

  (五)加班加点工资;

  (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第五条 计时工资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包括地区生活费补贴)和工作时间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包括:

  (一)对已做工作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

  (二)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基础工资和职务(岗位)工资;

  (三)新参加工作职工的见习工资(学徒的生活费);

  (四)运动员体育津贴。

  第六条 计件工资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包括:

  (一)实行超额累进计件、直接无限计件、限额计件、超定额计件等工资制,按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二)按工作任务包干方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三)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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