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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印发《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升级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国家级企业升级标准,由建设部制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先进企业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参照国家级标准制定。
 第八条 国务院《关于加强工业企业管理若干问题的决定》对企业管理基础工作的各项要求,是企业升级的基本要求,各企业必须严格贯彻执行,保证企业升级工作有坚实的基础。
  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基础工作的基本要求是: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强化企业政治思想工作和两个文明的建设。
  2.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重点抓好经济责任制为核心的管理制度的制订和完善。
  3.执行国家有关房地产开发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建立经济预测分析、项目成本控制、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在工程发包中实行招标制度。
  4.执行国家房地产有关标准、规范、规程。建立由管理标准、工程技术标准和工作标准组
成的标准化管理体系。
  5.凡能用定额考核的项目,均实行定额管理。
  6.信息管理达到原始记录、凭证、台帐和统计报表完整、准确、及时,国家级企业实现信息的收集、处理、储存、检索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
  7.按照不同管理层次和岗位要求,对企业职工普遍进行职业道德、技术业务基础的培训。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的产量、质量、综合开发成本、经济效益以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五组考核标准,是考核企业管理水平、评定企业等级的主要依据,必须全部达到。
 第十条 申报国家二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1.已获得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先进企业称号,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尚未开展评审工作前,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直接推荐;中央直属房地产开发企业由主管部门推荐;获得中国房地产业协会行业先进称号的企业可由各地区、各部门优先推荐。
  2.具有已经建成的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或组团作为代表工程。
  3.已交付使用的住宅小区或组团严格按照规划建设。
  4.在考核期内没有严重的偷税行为。
  5.在考核期内无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第三章  企业升级的规划及程序

 第十一条 企业应结合本企业发展规划,制订本企业“抓管理、上等级”的目标,方法步骤及相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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