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公告(第二十七号)——中国专利局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五条对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对象的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77号)--废止原专利局公告第27号》(发布日期:2001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1年7月1日)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公告(第二十七号)
 (1989年12月21日)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国专利局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九十五条对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对象做以下规定。
 一、对下列各项发明创造不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
  (一)各种方法,产品的用途;
  (二)无确定形状的产品,如气态、液态、粉末状、颗粒状的物质或材料;
  (三)单纯材料替换的产品,以及用不同工艺生产的同样形状、构造的产品;
  (四)不可移动的建筑物;
  (五)仅以平面图案设计为特征的产品,如棋、牌等;
  (六)由两台或两台以上的仪器或设备组成的系统,如电话网络系统、上下水系统、采暖系统、楼房通风空调系统、数据处理系统、轧钢机、连铸机等;
  (七)单纯的线路,如纯电路、电路方框图、气动线路图、液压线路图、逻辑方框图、工作流程图、平面配置图以及实质上仅具有电功能的基本电子电路产品(如放大器、触发器等);
  (八)直接作用于人体的电、磁、光、声、放射或其结合的医疗器具。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