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要实行和采取两项工作相结合的政策和措施。
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计划生育工作搞得好的贫困县,在扶贫贷款发放、扶贫项目安排、农用物资供应、致富技术培训、劳动力就业、产品销售安排等方面予以照顾;在同等条件下,对于响应党的号召,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户,在扶贫措施方面予以优先。
⒉对于目前尚未解决温饱的贫困户,即使符合照顾生育二胎条件的,也要动员他们暂缓安排生育。同时,积极扶助他们发展生产,在人均改入达到一定水平后,再按有关生育政策的规定安排他们生育。
⒊对于已经超计划生育的贫困户,必须按当地规定落实有效的节育措施之后再予以扶持;对列为扶贫对象后又超计划生育的,如属有意违反规定,则停止一切优惠待遇。如属缺少实行计划生育基本条件而造成超生的,应帮助他们落实可靠措施后,再恢复其优惠待遇。
⒋超计划生育的贫困户应按规定交纳超生子女费,并以此作为扶贫的条件。对于确有困难者,可与其签订合同,逐年征收。
第三、要从领导上和组织上保证两项工作的结合。从现在开始,贫困地区的各级领导和经济开发的主管部门一定要从思想上明确,计划生育是整个贫困地区经济开发工作中的一个不可分割的内容,是扶贫工作的一个重要条件,也是贫困地区群众脱贫致富的一条出路因此,要把计划生育工作列入经济开发部门的议事日程,放在与资金物资分配、扶贫目标管理责任制同等重要的位置上,自觉地把扶贫工作与计划生育工作紧密结合起来。省、地、县各级经济开发领导小组都要吸收计划生育主管部门的负责同志参加,共同研究扶贫工作和计划生育工作,密切配合,统一行动。贫困地区各级干部的目标管理责任制,应该包括扶贫和计划生育相结合的内容,这两项工作的指标应该一起制定,一起承包,一起检查评比。
第四、要在人才、技术、经费、物资等方面提供必要的保证。贫困地区超计划生育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缺少必要的医务人员、医疗设施、药品器具也是一个重要原因。计划生育部门与卫生部门要在人员培训、技术指导、人口和计划生育基础知识教育、避孕药具供应等方面对贫困地区给予更多的支持。各地政府应当在经费、物资上对贫困地区的计划生育工作给予更多的支持。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区、各部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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