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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部门执法检查工作暂行规定

  上款所指提起诉讼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关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规定。
 第十八条 各级商业主管部门对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可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以及《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给予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
  (一)在贯彻实施法律、法规或执法检查中成绩显著的;
  (二)制止或纠正违法行为,避免或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
 第十九条 建立定期或不定期的评比制度,经群众评选出执法先进单位和执法先进个人,其称号由各级商业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授予。
 第二十条 执法检查人员失职、徇私枉法,致使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纠正,造成国家、集体财产重大损失的,应当比照有关法律、法规从严处分。
 第二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商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制定实施办法,并报商业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商业部政策法规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

               (封面)   (封底) (规格 19.1×7c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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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 业 执 法 检 查 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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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格 18.1×6.1c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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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持本证按《商业部门执法检查工作暂┃ ┏━━━━━┳━━━━━┓    ┃
┃                  ┃ ┃ 姓  名 ┃     ┃    ┃
┃行规定》,在辖区内依法履行检查职责,┃ ┣━━┳━━┫  照  ┃    ┃
┃                  ┃ ┃性别┃年龄┃     ┃    ┃
┃查处违法商业行为。         ┃ ┣━━┻━━┫  片  ┃    ┃
┃                  ┃ ┃ 职  务 ┃     ┃    ┃
┃  管辖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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