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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重点新产品试产计划管理办法[失效]

  一、在申报过程中,都要由承担试产任务的企、事业单位自己向有关地区或部门申报,各地区经委(计经委)、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或其他单位都不得为其代报试产计划项目:
  二、凡是已经列入国家级试产计划的项目,都不得再次申报或改头换面申报。凡是同一产品几家同时试产的,原则上不得向国家申报;
  三、对于同一产品,不得同时申报国家级试产计划和国家科委编制的试制鉴定计划;
  四、所有申报项目,都必须由试产单位填写《××年度国家级重点新产品试产计划申报表》(简称《申报表》,另发),并附鉴定证书。已获得发明专利的新产品加附发明专利证书,已获得发明奖励的新产品加附发明奖励证书。
 第十一条 申报格式。各地区、各部门对申报项目审查后,将《申报表》按国家计委统一编制的计算机输入方法输入软盘(另发),同时,填写《××年度国家级重点新产品试产计划申报总表》(简称《汇总表》,另发),并按年度向国家计委科技司报送《申报表》软盘一份和按软盘打印的《申报表》两份,同时,报送《汇总表》两份,鉴定书两份,已获得发明专利或发明奖励的新产品,要加附专利或奖励证书各两份。

第四章 审查下达

 第十二条 项目审查分为技术审查、专家咨询和政策审查。
  一、技术审查的内容:
  (一)是否新产品;
  (二)是否国内首次试产;
  (三)是否具备国家级水平。
  初审由地区经委(计经委)或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复审由行业归口管理部门组织。
  二、专家咨询的内容:
  (一)复核技术审查的结论;
  (二)按技术水平、重要程度、作用大小评出新产品的先后顺序;
  (三)作出综合分析评价报告。
  三、政策审查的内容:
  (一)是否符合产业政策;
  (二)是否符合产品结构调整、发展方向;
  (三)是否给予优惠待遇。
  政策审查由国家计委会同国家税务局、国家物价局、中国工商银行、物资部等部门组织。
 第十三条 国家级试产计划由国家计委、国家税务局、国家物价局、中国工商银行、物资部编制完毕,并作出税收、价格、信贷以及替代进口、出口创汇、物资等方面的规定后,联合下达给各地区经委(计经委)、税务局、物价局、工商银行分行、物资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五章 扶持政策

 第十四条 国家税务局根据国家级试产计划,按照新产品减免税的有关规定,选择项目编制下达国家级新产品减免税名单,同时作出减免产品税或增值税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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