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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重点新产品试产计划管理办法[失效]

 第六条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项目优先纳入国家级试产计划:
  一、获得中国或外国发明专利的新产品;
  二、获得国家或国际发明奖励的新产品;
  三、高技术产业的新产品;
  四、附加价值高的新产品;
  五、增加国内市场有效供给的新产品;
  六、具有出口创汇多、替代进口量大(或潜力大)的新产品;
  七、大量节约能源、原材料的新产品;
  八、支援农业的新产品;
  九、提高交通运输能力的新产品;
  十、能保护环境和使用安全的新产品。
 第七条 以下项目不适合列入国家级试产计划:
  一、单纯为军工配套的产品;
  二、传统手工艺品;
  三、进口散件组装的产品;
  四、耗能高和污染环境的产品;
  五、新花色、新品种。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八条 申报国家经试产计划的范围:
  一、列入国家计委各类计划中的新产品项目;
  二、列入国务院有关部门计划中的新产品项目;
  三、列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计委、经委(计经委)各类计划中的新产品项目;
  四、企业自行开发的新产品项目。
 第九条 申请列入国家级试产计划的项目采取逐级申报制。
  一、地区所属的企、事业单位或由地区下达开发新产品任务的企、事业单位的项目,均通过所在地、市经委(计经委)或主管厅、局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委(计经委)申报。经省级(含计划单列市)经委(计经委)可委托行业归口厅、局审查后,进行综合平衡,并按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的序列分类汇总编报。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的企、事业单位或由有关部门下达开发新产品任务的企、事业单位的项目 ,向有关部门申报 ,同时抄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委(计经委)备案。经部门审查后,按企、事业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开编报。
  三、国家计划单列的企业集团的项目,通过业务主管部门统一汇总编报。
  四、已获得发明专利的新产品,通过地区专利部门向中国专利局申报,由中国专利局统一汇总编报。
 第十条 申报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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