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定期检查项目实施进度,并促其达到预期目标。
六、组织已完成项目的鉴定验收,并将鉴定验收情况及时报国家计委。鉴定验收办法另定。
七、在每年三月和九月分别总结一次项目实施情况,并报国家计委科技司。总结要有宏观分析的文字材料 ,并填写 《国家重点企业技术开发项目进度完成情况表》(见附表二)。
第十四条 开发项目由承担单位具体实施,其职责是:
一、按开发计划的立项原则和程序,向主持单位提出《建议书》。
二、与协作单位共同参加论证,并提供文字材料。
三、与主持单位、协作单位签订《合同书》。
四、对项目全面负责,组织协作单位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及工作进度、总负责人及课题负责人。
五、落实自筹资金及银行贷款,合理分配协作单位所需经费,并对经费使用进行监督;做本年度经费决算及第二年度经费预算。
六、及时向主持单位汇报项目实施情况,并抄报国家计委科技司。
第十五条 开发计划由国家计委制订和协调,其职责是:
一、检查项目实施情况、并会同主持单位研究解决出现的问题。
二、根据计划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进行复议,对一些问题大的项目,可进行必要的调整直至撤销。
第十六条 属于以下情况的项目应予撤销:
一、低于国内已有的同类技术成果者。
二、同时列入两种以上(含两种)国家级科技计划者。
三、主持单位补助资金、企业自筹资金不能落实者。
四、应与其衔接的技术引进、技术改造、基本建设计划难以落实者。
五、主持单位组织领导不力,项目负责人及技术骨干发生重大变更,无法继续进行开发者。
六、因其它原因应予撤销者。
对于撤销的项目,由主持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其资产并追回国家补助资金。
第十七条 国家鼓励对开发成果实行有偿转让,其转让收入归开发单位,具体规定按国务院发布的《技术转让条例》办理,除国家(部、委)有特殊规定外,开发成果的单位不得对成果进行垄断和封锁。
第十八条 开发成果,可以申请国家优秀新产吕奖或其他国家科技奖;也可以申请专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