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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企业技术开发计划管理办法

 第八条 开发计划的立项条件:
  一、能带动行业技术发展的产品与技术。
  二、能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产品与技术。
  三、使用面大的升级换代的产品与技术。
  四、可明显节能、节材和降低成本的产品与技术。
  五、能增加国内市场有效供给、替代进口、打入国际市场,产值、利税、创汇、节汇量大的产品与技术。
 第九条 开发计划中的项目首先由企业提出申请,填写《国家重点企业技术开发项目立项建议书》(以下简称《建议书》,见附件一),并填写《国家重点企业技术开发项目申请表》(见附表一),通过企业的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工交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委(计经委)。
 第十条 国务院主管部门与省级经委(计经委)为主持单位,经主持单位筛选、审定,先列入本部门或本地区的企业技术开发计划,并在补助经费落实后,再向国家计委申报。
 第十一条 《建议书》经国家计委初审认可后,作为预选项目,通知有关项目主持单位,主持单位即可组织有关企业、研究院所、高等院校的专家及本部门或本地区科技管理干部,依据《建议书》的内容及相关条件,对项目进行论证,写出《国家重点企业技术开发项目论证报告》(以下简称《论证报告》,见附件二),此后,确定承担单位,也可根据具体情况,对一些项目采取招标的方式,落实具体承担单位(标书内容、格式自定),并将《论证报告》及确定的承担单位报国家计委科技司。
 第十二条 国家计委对《论证报告》进行复审后,确定项目,编制《国家重点企业技术开发计划》,并下达给主持单位。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三条 开发项目由主持单位组织实施,其职责是:
  一、按开发计划的立项原则和程序,向国家计委申报项目,并附《建议书》。
  二、对申报项目组织论证,确定承担单位后,并附《论证报告》和承担单位名单,报国家计委。
  三、与承担单位签订《国家重点企业技术开发项目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书》,峥附件三),监督、检查合同的执行情况,并将《合同书》副本报国家计委科技司。
  四、按计划与合同要求,分解下达国家补助经费,落实、下达本部门或本地区补助经费,督促承担单位落实自筹资金,并监督、检查资金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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