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一、物品价值按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核定。
二、携带第四项物品进境,一个验放年度(即实际在外天数360天)同一品种不得重复。
附件二:
关于实施《海关对我国从事国际间运营的运输工具服务
人员携带自用物品的管理规定》的通知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调整我因公出国人员携带物品有关规定的精神,加强对国家限制进口物品的管理,我署决定根据运输工具服务人员的实际情况和合理需要,进一步明确和统一运输工具服务人员携带自用物品的管理、验放尺度。现将《海关对我国从事国际间运营的运输工具服务人员携带自用物品的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执行中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新《规定》与原规定的衔接问题,凡在九月十日前出境的,仍按其实际在外天数,满90天验放第四、五项物品各一件,其九月十日前剩余或不满90天的在外天数,均计入九月十日以后验放天数内合并计算并按新规定办理。
二、运输工具服务人员(包括实习人员以及以运输工具服务人员身份随运输工具出境的人员)一律使用《运输工具服务人员出入境携带物品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征〉)。
三、对运输工具服务人员携带进境或在境内指定的免税外汇商品供应点购买的属于《规定》限量表第一项物品,海关按其本人实际在外工作累计天数满180天,免税验放以下物品:
(一)吸尘器(800W)以下、电烤箱、热水器、手动缝纫机、自行车、普通手表、加湿机、立体场小型播放机(不含二功能及以下者)、电风扇、煤油暖炉,每种限一至二件,总数不得超过五件;其它未列名的200元下的物品限自有用合理数量。
(二)录相带限十盘(其中限两盘有故事内容的),录音带六十盘,彩色胶卷二十四卷。
以上物品验放时需记入《登记证》中“进口物品核放情况”相应栏内。
四、运输工具服务人员每公历年度内实际在外工作累计天数不满180天的,经其本人申请,海关可征税验放《限量表》规定的第四、五项物品各一件,同时可免税验放规定数量的一、二、三项物品,《登记证》上原实际在外天数全部注销作废,新的实际在外天数从下一公历年度开始起算。实际在外天数超过180天的,征、免税优惠不得同时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