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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对我国从事国际间运营的运输工具服务人员携带自用物品的管理规定

 第十条 运输工具服务人员经海关免税放行的自用物品自进境之日起两年内,如出售、转让、出租或移作他用的,应向海关申请批准并按规定补税。
 第十一条 我国派往外国籍运输工具上工作的服务人员,其携带进出境自用物品,按本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本规定未列事项,按海关有关法规办理。
 第十三条 运输工具服务人员应自觉遵守本规定及其它有关规定,认真履行海关手续,如有违反本规定情事,海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有关法规处理。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附件一:
        运输工具服务人员携带进境自用物品限量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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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品          名  ┃  数          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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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食品、衣料、衣着、工艺美术┃               ┃
┃  品、普通手表和价值人民币二┃               ┃
┃  百元(含二百元)以下的其它┃    限自用合理数量。    ┃
┃  生活用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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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香烟           ┃  实际在外天数累计满180天┃
┃  或雪茄          ┃,准予免税带进香烟400支,或┃
┃  或烟丝          ┃雪茄100支或烟丝500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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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12度以上酒精饮料    ┃2瓶(每瓶限0.75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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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电视机、洗衣机、电冰箱、照┃               ┃
┃  像机、录像机、组合音响、收┃  实际在外天数满180天,准┃
┃  录音机、摩托车和价值在人民┃予任选其中一件免税。     ┃
┃  币五百元以上、一千元(含一┃               ┃
┃  千元)以下的其它生活用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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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微波炉、普通电子琴、普通照┃               ┃
┃  像机、打字机、和价值在人民┃  实际在外天数满180天,准┃
┃  二百元以上、五百元(含五百┃予任选一件免税。       ┃
┃  元)以下的其它生活用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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