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运输工具服务人员经海关免税放行的自用物品自进境之日起两年内,如出售、转让、出租或移作他用的,应向海关申请批准并按规定补税。
第十一条 我国派往外国籍运输工具上工作的服务人员,其携带进出境自用物品,按本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本规定未列事项,按海关有关法规办理。
第十三条 运输工具服务人员应自觉遵守本规定及其它有关规定,认真履行海关手续,如有违反本规定情事,海关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有关法规处理。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附件一:
运输工具服务人员携带进境自用物品限量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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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品 名 ┃ 数 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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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食品、衣料、衣着、工艺美术┃ ┃
┃ 品、普通手表和价值人民币二┃ ┃
┃ 百元(含二百元)以下的其它┃ 限自用合理数量。 ┃
┃ 生活用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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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香烟 ┃ 实际在外天数累计满180天┃
┃ 或雪茄 ┃,准予免税带进香烟400支,或┃
┃ 或烟丝 ┃雪茄100支或烟丝500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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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12度以上酒精饮料 ┃2瓶(每瓶限0.75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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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电视机、洗衣机、电冰箱、照┃ ┃
┃ 像机、录像机、组合音响、收┃ 实际在外天数满180天,准┃
┃ 录音机、摩托车和价值在人民┃予任选其中一件免税。 ┃
┃ 币五百元以上、一千元(含一┃ ┃
┃ 千元)以下的其它生活用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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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微波炉、普通电子琴、普通照┃ ┃
┃ 像机、打字机、和价值在人民┃ 实际在外天数满180天,准┃
┃ 二百元以上、五百元(含五百┃予任选一件免税。 ┃
┃ 元)以下的其它生活用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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