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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对我国从事国际间运营的运输工具服务人员携带自用物品的管理规定

海关对我国从事国际间运营的运输工具
 服务人员携带自用物品的管理规定
 (一九八九年十二月十二日海关总署发布)

 第一条 根据国家对因公出国人员进出境携带物品管理规定精神,为照顾我国从事国际间运营的运输工具服务人员的合理需要,加强海关对国家限制进出口物品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从事国际间运营的运输工具服务人员,系指在我国籍的从事国际间运营业务运输工具(包括飞机、船舶、列车、汽车等)上工作的服务人员(以下简称运输工具服务人员)。
 第三条 运输工具服务人员携带进出境的自用物品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运输工具服务人员进境时携带的自用物品,海关按本规定所附《运输工具服务人员携带进境自用物品免税限量表》(以下简称《限量表》)规定的时间、品种、数量给予免税优待。海关以运输工具服务人员实际在外天数为验放依据,实际在外天数可跨公历“年”累计,累计天数满180天,准予免税验放《限量表》中规定的物品。
 第四条 海关向运输工具服务人员发放《运输工具服务人员进出境携带物品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并进行管理。运输工具服务人员带进《限量表》内规定的物品和外币、金银制品,应如实填入《登记证》,向入境地海关申报,经海关审核、验放后,方可进口。
 第五条 为保护人民身体健康,维护国家利益,禁止旧衣物、旧地毯、旧床上用品、旧沙发、纺(编)织品和其它有碍卫生的物品进口。
 第六条 运输工具服务人员进出境不得携带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物品。
 第七条 运输工具服务人员因休假离开运输工具时,应向海关申报,结清海关手续。
 第八条 运输工具服务人员调离运输工具时,持主管人事部门证明,向海关申报,可准予自申报之日起六个月内,海关凭其《登记证》一次性办理征免税物品验放手续,同时收回《登记证》。
 第九条 运输工具服务人员不得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携带物品进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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