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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科委“八六三”计划科技成果管理暂行规定

 第八条 凡需国家科委组织(委托组织)鉴定,或由国家科委与国务院有关部委等联合组织鉴定的“八六三”成果,按照《国家科委组织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暂行规定》执行。
 第九条 “八六三”成果的鉴定结论(鉴定证书及其附件等),应及时报送“八六三”联办、所属领域办公室和专家委员会办公室。

第三章 管理

 第十条 “八六三”成果在鉴定后应及时按科技成果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以下简称“《技术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和《国务院科技领导小组、国家科委、国防科工委、财政部关于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纲要实施意见(试行)》,“八六三”成果系职务技术成果,“八六三”成果中的发明创造系职务发明创造,其所有权属于国家。
 第十二条 “八六三”成果的完成者享有就该项成果署名、获得奖励和其它荣誉的权利。
 第十三条 “八六三”成果的使用权和转让权由完成成果的单位持有;合作完成的,除另有约定外,由各合作完成的单位共同持有。
  使用权和转让权合作完成单位共同持有的“八六三”成果,在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时,应事先征得各共同持有单位的同意。
  “八六三”成果使用权和转让权的持有单位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八六三”成果时,须经国家科委商有关部门批准。国家科委有权决定“八六三”成果的转让、实施、使用和推广应用。
 第十四条 “八六三”成果中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依照《专利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就“八六三”成果中发明创造订立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转让合同和实施许可合同,须经国家科委商有关部门批准。国家科委有权决定“八六三”成果中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专利权转让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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