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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对外经贸系统科技管理办法(试行)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对外经贸系统科技管理办法(试行)
 (1989年12月7日外经贸部发布)


  为了加强经贸科技管理,推动经贸科技进步,及时地把新的科技成果引入出口商品生产,加速出口产品的更新换代,适应国际市场的需要,扩大出口,增加外汇收入,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管理范围
  经贸科技管理主要包括:出口商品生产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新产品的研制和生产,出口商品结构的优化,包装装潢的改善,科技情报及科技信息的处理等。
 第二条 管理机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厅、委、外贸局(简称各省、市经贸主管部门),各总公司应设立科技管理机构,有条件的可建立科研生产联合体,配备专职人员或兼职人员,负责科研开发工作。
 第三条 项目选择
  经贸科技项目的选择应以国际市场为导向,以提高出口创汇能力为目标,纵深开发,系列配套。要选择技术水平高、开发后劲大、创汇多、经济效益好、国际市场前景广阔、能迅速转化为生产能力、形成出口拳头产品的项目,以及能提高经贸科技管理的科学技术研究项目。
 第四条 适用单位
  本办法适用于经贸行业的进出口企业、自属生产企业、仓储运输和包装企业以及其它行业为出口创汇服务的企、事业单位。

第二章 编制、立项的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 计划编制
  一、长远计划:
  (一)经贸部科技办公室(以下简称部科技办)根据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研究和制定经贸行业科技长远规划。
  (二)各省、市经贸主管部门,各总公司根据经贸业务发展的长远规划,结合本地区、本系统的具体情况,制定科技发展规划,并报部科技办备案。
  二、年度计划:
  (一)年度计划要根据长远规划的实施步骤,结合当年情况进行编制。
  (二)各省、市经贸主管部门,各总公司的年度计划要在上年十一月底以前报部科技办,经部科技办平衡后下达。
  (三)部科技办下达计划后,有关企业或单位根据列入计划的项目,按照立项程序,办理立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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