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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若干中外合资企业生产出口硅铁特准减征出口关税的通知

关于若干中外合资企业生产
 出口硅铁特准减征出口关税的通知
 (1989年11月24日海关总署发布)


  最近,一些生产硅铁出口的中外合资企业(名单附后)向海关提出:在企业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硅铁尚未征收出口关税,而到建成投产后,硅铁又新开征出口税,对新建企业来是,难以负担,申请对其出口的硅铁给予减免税。对此问题,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一九八九年第二次全体会议时指出:“对国内紧俏资源开征出口税,对开征前国家主管部门已批准成立的中外合资企业生产这类产品出口,要给以一定的缓冲期,以使企业能适应。”根据会议精神,我们作了一些调查,了解到这些企业都是在海关开征出口税以及前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目前因硅铁出口征税,加以国际市场硅铁价格下跌,面临着较大的困难。为了认真解决这些企业初创时的暂时困难,为了认真解决这些企业初创时的暂时困难,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经与财政部、国务院特区办研究决定。
 一、对附件清单中列名企业,从投产后一年内出口的硅铁、特准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出口关税,但对已按法定税率征收出口关税的,多征的部分不予退还。一年期满后,恢复照章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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