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商业经济纠纷调解试行办法

  (二)维护法律尊严,制止违法行为;
  (三)教育当事人重合同,守信用,依法经营;
  (四)监督调解协议的执行。

第三章 调解管辖

 第九条 商业经济纠纷当事人可协商确定由一方最直接的上级主管部门调解,或协商确定由愿意接受调解申请的第三方调解机构调解;协商不成时,应当按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调解。
 第十条 县(市)、市辖区内的商业经济纠纷,当事人双方有共同上级主管部门的,由最直接的共同上级主管部门的调解机构调解;没有共同上级主管部门的,由被申请人一方最直接的上级主管部门或县级主管部门的调解机构调解。
  不同县(市)、市辖区的商业经济纠纷,当事人双方有共同上级主管部门的,由最直接的共同上级主管部门的调解机构调解;没有共同上级主管部门的,由被申请人最直接的上级主管部门直至省级主管部门的调解机构调解。
  不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商业经济纠纷,由被申请人一方最直接的上级主管部门直至省级主管部门的调解机构调解;在全国有重大影响或争议金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商业经济纠纷,由商业部的调解机构调解。
 第十一条 调解机构受理商业经济纠纷后,认为需要报请上级调解机构调解的,应当事先证得其同意,并能量报送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 在仲裁时效或诉讼时效最后三个月内申请调解的,调解机构不予受理;但当事人双方事先约定只向调解机构申请调解的除外。
  当事人一方向调解机构申请调解,另一方向有关部门申请仲裁或者起诉的,调解机构不予受理。

第四章 调解程序

 第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申请调解的,应当向调解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并按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单位名称、地址以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二)委托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单位、职务和住址;
  (三)争议的主要事实和证据;
  (四)调解请求和理由。
 第十四条 调解机构收到申请书后,经审查,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在五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书副本后五日内用书面答复是否同意调解。对不符合规定的或者被申请人答复不同意凋解的,调解机构应当自接到申请书或答复书之日韦七日内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书副本后逾期不作答复的,应视为不同意调解。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