⒍永久性建筑设施,禁止使用木材打桩;永久性测量坐标,禁止使用木制三角架;
⒎各种围墙(包括施工工地临时性围墙)禁止使用木材;
⒏修建铁路和公路桥梁(抢险救灾等急修的临时性设施除外),禁止采用木结构;
⒐砖瓦、石灰、陶瓷、冶炼、茶叶、松香等工业生产,林区职工居民做饭、取暖,禁止使用木材做燃料;
⒑缝纫机台板(胶合板除外)、收音机、电视机、音箱壳,禁止使用木材制作;
⒒凡有条件火葬的地方,除照顾少数民族、港澳同胞、归国华侨习俗外,禁止使用木制棺材。
六、水泥、平板玻璃
(一)生产:
水泥,重点保证铁路用混凝土轨枕,邮电、电力线路用混凝土电杆,矿山巷道用混凝土支架,国防军工需要,农业用水泥船,农田水利、混凝土压力管,石棉水泥制品等。
平板玻璃,重点保证轻工制镜、钟表、家具、机械仪表、汽车、工业技术玻璃、煤矿矿灯片、化工有机玻璃模具及铁道交通车辆等。
(二)基本建设:
按《决定》重点支持基本建设的产业、产品序列和国防建设计划,优先保证重点项目的需要。
大中型水泥厂生产的水泥、大中型平板玻璃厂生产的平板玻璃,应严格按国家计划出口。
七、煤炭
(一)煤炭重点支持的产业和产品
列入计划的发电(供热)用煤;
冶金及有色金属工业用煤;
城镇人民生产及农副产品加工用煤;
农业及农牧渔业用产品用煤;
化肥、农药和基础化工原料生产用煤;
轻工、纺织、建筑材料用煤;
国防军工用煤;
国家鼓励发展发展的集体企业、乡镇企业用煤。
(二)国家统配煤炭重点保证的产业和产品
国家发电任务用煤;
统配钢材、有色金属用煤;
国家计划内交通运输用煤;
城镇人民生活用煤;
国家安排的农用产品用煤;
国家统配化肥、农药和基础化工原料生产用煤;
国家统配水泥、玻璃等建筑材料用煤;
林区以煤代木用煤;
国家上调和出口的轻纺产品如糖、纸、盐等用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