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更新改造
国家指令性计划分配的钢材和有色金属,按《决定》重点支持技术改造的产业产品序列,对国家重点技术改造用钢材和有色金属,予以分配和供应。
(三)基本建设
国家指令性计划分配的钢材和有色金属,按《决定》重点支持基本建设的产业、产品序列,对国家重点基建所需钢材、有色金属,予以分配供应,其中对按合理工期组织建设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按预算内投资分配供应钢材,并做好钢材核算核销工作。对计划外和停缓建项目,一律不予安排钢材和有色金属。
(四)国防军工和重点科研
按国家计划的要求分配供应钢材和有色金属。
二、化工产品(包括轮胎)
(一)按《决定》重点支持生产的产业、产品的序列,对生产这些产品的企业和国防军工需要,特别是轻纺产品所需化工产品,实行倾斜分配供应,同时兼顾一般。
(二)严格限制生产而不予分配、供应化工产品的产品(出口产品除外):
⒈轻工业:普通人造革,万吨以下的碱法纸浆;
⒉化学工业:土法加工的农药、油漆、普通过磷酸钙、橡胶,3500吨以下的硫酸法钛白粉。橡胶制品中一般性的管、带、板及生活用杂件,年产1000吨以下的草酸。小电木粉、小溶剂、8000吨以下的小烧碱、3000吨以下的小纯碱、万吨以下的小硫酸;
⒊机械工业:国家定点外的电线、电缆;
⒋建筑材料:四机窑及以下的平板玻璃;
⒌纺织业:小毛纺、小棉纺、小印染。
三、民用爆破器材
重点支持国家重点煤炭、黑色、有色、化学、建材等矿山和铁道、港口、公路、农田水利等基本建设以及石油生产。鼓励民用爆破器材出口,限制发用爆破器材进口。
四、纸张
(一)新闻纸
国家指令性计划分配部分供应中央七报一刊及西藏自治区报纸用纸。
指导性计划部分(国产及地方外汇进口)组织产需衔接,重点衔接中央专业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党委机关报和军队各大单位机关报的需要。
(二)凸版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