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各级物资部门和有关生产主管部门对所属物资公司要制定贯彻产业政策和具体要求。可设置重点产业供应销售率、重点企业供应保证率、重点建设承包供应完成率等指标,对物资企业贯彻产业政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十五、各级物资部门和有关生产主管部门对贯彻本《实施办法》,要加强领导,指定专人分工负责,制订相应的工作制度和措施,协同动作,强化日常调度和现场服务,保证国家产业政策的贯彻执行。
附件:一、重要物资分配供应序列
二、进入市场交易实行倾斜销售的重要物资目录
附件一
重要物资分配供应序列
根据《
国务院关于当前产业政策要点的决定》规定的产业发展序列和《物资部门贯彻国家当前产业政策实施办法》关于合理配置物资资源的要求,制定下列重要物资分配供应序列。本《序列》未尽事宜,应按上述《决定》和《实施办法》的要求执行。
一、钢材、有色金属
(一)生产
国家指令性计划分配的钢材和有色金属,要按《决定》重点支持生产的产业、产品的序列,对生产这些产品的企业所需生产维修用钢材、有色金属按国家指令性生产指标核实分配供应。重点支持分配供应的:
⒈农业和农用工业、轻工、纺织、基础工业按国家指令性生产指标需用的制品包装用钢材;
⒉承担国家指令性任务的冶金产品镀锌和有色加工材料所需的有色金属材料;
⒊列入国家指令性生产计划的发电设备、电线电缆、邮电通信设备、综采设备、船舶、机车、客车、货车、汽车、改装车所需钢材、有色金属;
⒋适用的农业机具及零配件所需钢材、有色金属;
⒌化肥和基本化工原料生产所需的贵金属材料。
严格限制生产而不予分配钢材和有色金属的:
⒈超前消费的高电耗产品,主要是空调器、冷热风机、各种电炊具、吸尘器、电热水器等;
⒉用国内紧缺原料生产的高消费产品和高档包装(出口产品除外),如铝门窗、铝铜建筑装修、易拉罐等;
⒊国家定点外的汽车、摩托车和性能低下的普通机电产品,如普通机床和锻压设备等;
⒋国家明令禁止用铜的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