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落实计划资源,为贯彻产业政策提供物资保障。按国家要求,各有关主管部门和生产企业要从全局利益出发,坚决保证国家分配计划的落实和订货合同的完成;各地区、各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保证企业为完成国家指令性计划和上调产品任务所需的主要生产条件。企业没有完成国家调拨计划和国家订货合同的,不准自销。对不按计划提报资源,不按国家上调计划接受订货和供货的生产部门和企业,要按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国家合同订购的重要机电产品,有关生产企业要接受订货,保证履行合同。
八、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加强对企业自销重要物资的引导和管理。为保证重点生产建设和科研的需要,物资部门要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生产企业,从企业自销产品中划出一部分组织产需衔接,实行定点定量不定价(国家规定有最高限价)供应。对专用性强的协作配套物资,由物资部门或主管部门组织供需双方协商订购,引导企业建立稳定的协作关系。
九、物资部门要积极组织开发资源,提高有效供给能力。开发的资源,应是符合产业发展序列要求的短线物资,不得向长线产业或非重点支持的产业投资。
十、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审核和组织重要物资进出口。要会同有关部门严格对重要物资进口配额的审批。进口物资主要安排引进先进技术装备、关键零部件及国内紧缺的重要原材料。对国内紧缺、尚需进口的物资,如钢材、铜、铝、生铁、铁合金、废钢铁、焦炭、原木、苯类产品以及其他规定限制出口的产品,要严格按计划组织出口。
十一、对重点生产企业和重点建设项目实行配套承包供应。物资部所属物资供应公司和按规定承担供应任务的主管部门供应机构,要在各自的供应范围内,会同生产主管部门确定一批重点用户名单,对其所需重要物资实行配套承包供应和包保供应。物资部各专业公司要支持、协助各物资供应公司搞好重点用户的供应工作。地方各级物资部门,要根据当地贯彻国家产业政策的具体要求,会同生产主管部门确定一批重点企业和重点建设项目,实行配套承包供应。
十二、农村的物资供应,要优行供应农业和中小农具生产的需要,尤其是粮、棉、油、糖的生产需要。对乡镇企业的物资供应要区别对待,支持符合产业政策要求和为大企业配套生产、出口创汇的企业,对消耗高、产品质量差、污染严重的企业,要限制或停止供应物资。
十三、本《实施办法》适用于物资流通领域各类物资供销单位。包括物资部门所属物资企业,有直属直供业务的主管部门按物资体制改革方案承担供应任务的供应机构,以及其他合法的物资经营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