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下发《检察
机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2年7月19日 高检发[2002]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已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会讨论通过,现予下发,请认真贯彻执行。1999年4月下发的《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自身反腐败工作,明确各级人民检察院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增强“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自觉性,保证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公正司法,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下简称
《规定》),结合检察机关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必须坚持
《规定》所确定的各项方针、原则,按照
《规定》和本实施办法确定的责任分解、考核、追究等具体规定,落实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纪检组长、政治部主任,下同)、党组成员以及各内设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负责人。
第二章 责任分解
第四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领导班子按照
《规定》第
六条所列内容,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第五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对本院、所辖地区检察机关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