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社科院将告知基金会及其工作人员与他们有关的法律规定和风俗习惯,以利于他们按照本条第一款所规定的义务履行其职责。
第七条 政府的义务
一、为保证基金会对中国的资助最大限度地应用于中国的机构和个人,政府将:
1.对基金会办事处进口合理数量的公用物品、车辆、书籍、期刊等给予免税优惠。如在中国出售或转让上述进口物品,应遵照中国的有关规定执行。
2.对基金会常驻工作人员及其家属(不含定居于中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和外国在中国的永久居民,下同)带进的合理数量的自用或家用物品包括安家用品,免征进口税。基金会常驻工作人员每家可免税进口一辆汽车。以上物品应在基金会工作人员抵达时或抵达后六个月之内进口。如在中国出售或转让以上物品,应遵照中国的有关规定执行。
3.免征基金会常驻工作人员及其家属来源于基金会的收入的个人所得税。
4.免除基金会及其常驻工作人员在中国履行他们的职责时的行为或不行为而引起的民事责任,但如此类行为或不行为在法律上认定是由于基金会或其常驻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蓄意破坏所造成,则不在此列。
二、为便于基金会在中国的活动,并有效地利用其资助,社科院将:
1.协助基金会得到合适的办事处用房、住房及电话、电传设备;
2.尽快地为基金会的工作人员办理适当的居留证件、多次入境签证、工作许可证及其它必要的许可证;
3.允许基金会及其每位常驻工作人员为其从中国以外所获的资金开立和保留外汇及当地货币的帐户;
4.允许基金会及其常驻工作人员将上述外汇和当地货币帐户内的资金以外汇重新携带出境;
5.为基金会或其常驻工作人员因实施本协议所购买的物资或设备提供各种必要的许可证;
6.必要时,为基金会的常驻工作人员及其家属的回国提供方便。
第八条 解释或实施上的分歧
对解释或实施本协议条款时可能出现的分歧,社科院和基金会将通过谈判或其他双方同意的方式解决。
第九条 协议的生效日和有效期限
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将一直有效,直至任何一方于六个月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协议时为止。
本协议于一九八七年七月二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