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特基金会北京办事处
常驻人员及其家属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国税函[2002]402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接中国社会科学院来函证实,经国务院批准,1987年中国社会科学院代表中国政府同美国福特基金会签署了《中国社会科学院与福特基金会协议备忘录》(见附件,以下简称《备忘录》)。《备忘录》第七条规定,对福特基金会北京办事处常驻工作人员及其家属来源于基金会的收入,在我国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请你局继续按照《备忘录》上述规定执行,并出具相应的完税证明。
附件:《中国社会科学院与福特基金会协议备忘录》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二年五月十三日
附件: 此件业经国务院批准
中国社会科学院与福特基金会协议备忘录
中国社会科学院(以下简称“社科院”)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政府”)的同意,代表中国接受基金会资助的单位,和总部设在美国纽约州纽约市的福特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
认识到基金会的目的是通过向政府和民间机构提供赠款,促进人类福利发展和国际和平。
认识到基金会对教育、科学、文化、经济和社会发展活动的资助有助于中国的现代化建设。
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协调机构
社科院经政府同意并代表中国接受基金会资助的单位,和代表基金会的福特基金会驻京代表(以下简称“代表”),作为执行本协议的协调机构。
第二条 基金会办事处的设立
政府同意基金会在北京开设一个办事处。
第三条 基金会的资助项目
一、基金会在接到资助的申请时,可以根据本身的财力及其当时对项目的兴趣,按照本协议第四条,为中国教育、科学、文化、经济和社会发展活动提供资助。
二、基金会的资助可向政府机关、大学、研究和培训机构、民间组织和其它机构提供,也可用于个人,基金会可自行管理项目。
三、基金会的资助还可用于其它活动,如:
1.在中国和国外进行的以教育和研究为目的的旅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