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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土资源部关于停止执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2月20日 实施日期:2003年2月20日)停止执行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通知
 (1992年6月2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各直属单位:
  《中共中央关于加快改革,扩大开放,力争经济更好更快地上一个新台阶的意见》(中发〔1992〕4号)指出:抓紧有利时机,加快改革开放步伐,力争经济更好更快地上一个新台阶,是当前全党的战略任务,并要求全党进一步解放思想,真抓实干,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快配套改革的步伐,培育和发展市场体系。
  目前,正在进行的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正在培育和发展完善的地产市场是统一的社会主义市场体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方面。五年来,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在政府的直接领导下,在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和配合下,按照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和法律、政策的规定,大胆试验,积极探索,使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取得了长足发展,地产市场初步建立,在促进城市建设、经济发展和贯彻落实土地基本国策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特别是通过贯彻中共中央〔1992〕2号文件和国务院〔1992〕12号文件,各地加大了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力度,在积极推进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工作的同时,重点加强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管理,清理整顿地产市场,使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不断深化,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好势头。但是,也应看到,目前,这项改革发展还很不平衡。特别是近一个时期以来,由于受到有关方面的干扰,在一些地方造成一定的混乱,有的地方对深化改革持等待、观望态度。这些问题严重影响着改革的进程,不利于中共中央关于加快改革,扩大开放,更好更快发展经济这一战略任务的贯彻落实。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有关文件精神,更好地履行《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国务院第55号令)等有关法律、政策赋予土地管理部门的职责,排除议论和干扰,不失时机地进一步加快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步伐,加快培育和规范地产市场,特作如下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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