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搞好多方案比选和公众参与。要根据规划实施的不同途径和措施,编制多个规划供选方案,并搞好供选方案的比选。要重视规划编制过程中的公众参与,在公众参与的内容、方法、程序和制度上进行积极的探索。
7.试点规划修编要与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同步进行,提高规划管理水平。具体要求详见《县(市)级土地利用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指南(试行)》和《县(市)级土地利用规划数据库标准(试行)》。
8.试点成果包括规划文本、规划图件、综合研究报告、规划管理信息系统成果和试点工作总结。
三、试点的组织工作
(一)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试点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所辖乡(镇)人民政府要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的规划修编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从组织上、经费上保障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领导小组下设规划修编办公室,由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参加,负责规划编制的具体工作。规划修编的技术工作委托专业技术单位承担的,要对承担单位的能力、业绩、信誉等进行审查,并报试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同意。
试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部门要成立规划修编试点工作指导小组,负责审定工作方案,检查、督促规划的编制,反馈规划修编中的问题,并对规划成果质量进行审核把关。部规划司将会同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等单位,加强对试点工作的调查研究和业务指导。
为搞好试点工作,各试点在编制正式规划方案之前,要编制规划大纲,内容包括采用的基础数据、初步规划目标、主要用地结构和布局调整方案、制度和方法创新等,报试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部门和部规划司审定。考虑到部分试点指标紧缺的情况,试点规划大纲通过部规划司审定后,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部门可酌情预先安排部分指标供试点使用,待上级规划修编时,该指标一并纳入规划分解指标总额中。
(二)时间安排
各试点接到本通知后,要抓紧开展工作,争取7月15日前完成试点工作方案,并报试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部门审定;10月底前完成规划大纲,报试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部门和部规划司审定。全部试点工作应在2003年6月底前完成,届时由部规划司组织验收。
附件:国土资源部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试点单位名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