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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时间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乡两级
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时间的决定
(一九八六年九月五日第六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
九十八条
关于县、乡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的规定,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在一九八七年年底以前进行换届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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