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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1990修订)

  完不成承包经营合同时,应当扣减企业经营者的收入,直至只保留其基本工资的一半。企业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也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六章 承包经营企业的管理

  第三十四条 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企业,试行资金分账制度,划分国家资金和企业资金,分别列账。
  承包前企业占用的全部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列为国家资金。
  承包期间的留利,以及用留利投入形成的固定资产和补充的流动资金,列为企业资金。
  承包期间利用贷款形成的固定资产,用留利还贷的,划入企业资金;税前还贷的,按承包前国家与企业的利润分配比例,折算成国家资金和企业资金。
  承包期间所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基金,按固定资产中国家资金和企业资金的比例,分别列为国家资金和企业资金。
  企业资金属全民所有制性质。
  第三十五条 企业资金作为承包经营企业负亏的风险基金。承包期满后转入下期承包的企业资金。
  企业完不成上交利润,先用企业当年留利抵交。不足时,用企业资金抵交。
  第三十六条 承包经营企业必须合理核定留利中的生产发展基金、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分配比例,并提取一定比例的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用于住房制度改革。承包后新增的留利应当主要作为生产发展基金。
  第三十七条 实行承包前的贷款,由国家承担的部分,要在承包经营合同中规定还款额度和期限,分年还清,然后按规定调整承包基数。实行承包后的贷款,原则上要用企业资金偿还。
  第三十八条 承包经营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物价政策,不得擅自涨价或变相涨价。企业发生价格违法行为时,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企业和企业经营者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 承包经营企业应当搞好企业内部领导制度改革,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
  第四十条 承包经营企业应当加强民主管理,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充分发挥工会的作用,切实保障职工的民主权利。
  第四十一条 承包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和健全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制,搞好企业内部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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