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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和决定任命办法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和决定任命办法
 (1993年3月2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次会议选举和决定任命办法如下:
  一、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委员的人选;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的人选,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的人选,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人选,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由主席团提名,经各代表团酝酿协商后,再由主席团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
  国务院总理的人选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提名;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由国务院总理提名;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委员的人选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提名。
  三、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名额与第七届相同,为155人。
  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提名21人,实行等额选举。
  委员实行差额选举,应选名额134人,提名141人,差额7人。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实行等额选举。
  五、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进行选举和决定任命,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六、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选举票,分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选举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选举票”两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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