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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决定
 (1997年5月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有关规定,对新一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决定如下:
  北京市                   781名;
  天津市                   710名;
  河北省                   779名;
  山西省                   552名;
  内蒙古自治区                544名;
  辽宁省                   619名;
  吉林省                   520名;
  黑龙江省                  589名;
  上海市                   870名;
  江苏省                   808名;
  浙江省                   641名;
  安徽省                   750名;
  福建省                   561名;
  江西省                   613名;
  山东省                   930名;
  河南省                   957名;
  湖北省                   732名;
  湖南省                   774名;
  广东省                   803名;
  广西壮族自治区               703名;
  海南省                   397名;
  重庆市                   870名;
  四川省                   894名;
  贵州省                   607名;
  云南省                   638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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