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劳动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改<工资基金管理手册>的通知》(发布日期:1992年9月29日 实施日期:1992年9月29日)修改劳动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
统一制发《工资基金管理手册》的通知
(1989年9月23日 劳计字[1989]40号)
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工资基金管理的通知》中关于“《工资基金管理手册》由劳动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制发”的规定,现统一制发《工资基金管理手册》。各地区、部门原使用的《工资基金管理手册》,可继续使用到1989年12月底,从1990年1月起,一律使用统一的《工资基金管理手册》。
工资基金管理手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
制
中国人民银行
工资基金管理手册
一九九 年 度
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 发薪日期______________
单位性质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
主管部门______________ 银行帐号______________
编制定员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核发机关(盖章):
《工资基金管理手册》使用规定
一、根据国务院1985年9月发布的《
工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和1989年3月的《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工资基金管理的通知》的规定要求,特制定《工资基金管理手册》。
二、列入《工资基金管理手册》的工资总额范围,按国家统计局颁发的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