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各直属分行辖内机构办理国际结算业务的资格。
具体规定同本条(一)中第1款。
第十条 下列授权由总行批准直属分行进行转授权(直属分行现行文件已经作出规定的,如不违背总行的授权规定,视同总行批准转授权):
(一)对不能直接对外办理国际结算业务的直属分行辖内机构,经其上级受权人的转授权,可以其上级行名义办理或代理其上级行揽收业务。
(二)直属分行辖内机构办理国际结算业务的金额。
直属分行辖内机构必须在上级受权人规定的各项单笔金额及余额权限内办理国际结算业务。
(三)直属分行辖内机构办理国际结算业务的期限。
直属分行辖内机构必须在上级受权人规定的各项期限权限内办理国际结算业务。
第三章 授权的期限、调整与终止
第十一条 总行给予的国际结算业务授权,有效期一般为1年,如到期后新的授权未下达,旧的授权继续有效。
第十二条 总行有权根据直属分行国际结算业务的经营管理业绩、风险状况、受权实施情况等及时调整或终止授权。
第十三条 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授权人可临时调减直至撤销国际结算业务授权:
(一)受权人发生重大越权行为;
(二)受权人负责人失职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重大经营风险;
(三)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四)内部机构或管理制度发生较大调整;
(五)其他不可预料的情况。
第十四条 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原国际结算业务授权终止:
(一)新的授权制度或办法对原授权单笔、余额、期限等权限进行变动;
(二)受权内容被撤销;
(三)受权人分立、合并或撤销。
第十五条 本章规定适用于转授权的期限、调整与终止。
第四章 授权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总行结算业务部负责国际结算业务授权的具体工作,并对国际结算业务授权的实施情况进行全面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