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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关于发送《中国银行国际结算业务授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受权人指总行直属分行,授权人可根据机构管理情况调整受权人的范围。
  第五条 中国银行国际结算业务授权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行直接授权与转授权相结合的逐级有限授权制度;
  (二)根据受权人的业务质量、业务规模、经营管理水平、风险控制能力、经营环境等情况实行区别授权;
  (三)根据受权人的经营管理业绩、风险状况、授权制度执行等情况及时调整授权。
  第六条 受权人办理授权范围以内的国际结算业务,除授权人另有特别规定者以外,无须逐笔向授权人报批。
  第七条 经授权人批准,受权人可在被授予的权限范围内向下属分支机构进行转授权,并就转受权人的行为对授权人负责。转授权具有相当于直接授权的效力,但不得超出直接授权的权限范围。
  第八条 授权人在必要时可就直属分行超出权限的单笔业务或其他业务进行特别授权。授权人特别授权办理的国际结算业务,受权人不得进行转授权。

第二章 授权范围

  第九条 下列权限由总行直接授权(总行现行文件已经作出规定的,视同直接授权):
  (一)各直属分行业务经营范围内的授权,包括:
  1.办理国际结算业务的资格。
  经总行授权直接对外开立信用证的机构,可办理对代理行、海外联行开证业务及其他国际结算业务。
  经总行授权办理对代理行国际结算业务的机构,可办理对代理行、海外联行除开证以外的国际结算业务。
  经总行授权办理对海外联行国际结算业务的机构,可办理对海外联行除开证以外的国际结算业务。
  经总行授权办理汇款业务的机构,仅可办理对海外联行的汇款业务。
  2.办理国际结算业务的金额。
  各直属分行必须在总行规定的各项单笔金额及余额权限内办理国际结算业务。
  3.办理国际结算业务的期限。
  各直属分行必须在总行规定的各项期限权限内办理国际结算业务。
  业务经营范围内的授权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外披露,但不主动对外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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