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士兵军衔的授予与晋升规定如下:
(一)军士长:经过军事院校培训、被任命担任基层行政或者专业技术领导管理职务的士兵。
(二)专业军士:服现役满五年以上、自愿继续服现役,经批准担任专业技术工作职务的士兵。
(三)上士:服现役第四年的班长,服现役第五年的副班长。
(四)中士:服现役第三年的班长,服现役第四年的副班长,服现役第五年的下士。
(五)下士:服现役第二年的副班长,服现役第三年的上等兵。
(六)上等兵:服现役第二年的列兵。
(七)列兵:服现役第一年的兵。
在编制上职务相当于班长的,按班长的军衔授予、晋升。
第二十条 士兵军衔应当按规定期限晋升。士兵由于职务晋升,其军衔低于新任职务编制军衔的,提前晋升至新任职务编制军衔的最低军衔。
第二十一条 士兵军衔授予、晋升的批准权限规定如下:
(一)军士长、专业军士,由团或者相当于团的单位的主官批准。
(二)上士、中士、下士,由营或者相当于营的单位的主官批准。
(三)上等兵、列兵,由连或者相当于连的单位的主官批准。
第二十二条 兵的军衔的授予与晋升,由连或者相当于连的单位的主官队前口头公布。军士、士官军衔的授予与晋升,由连或者相当于连的单位的主官提名,填写军衔报告表上报审批,由批准单位的主官以命令公布。
第二十三条 士兵在训练机构学习期间军衔的晋升,学制六个月以上的,由训练单位办理;学制不满六个月或者送地方学习的,由原单位办理。
士兵住院治疗期间军衔的晋升,由原单位办理。士兵因病和非因公致伤致残住院或者病休的时间,连续计算超过半年的,暂缓晋升,暂缓期限不得少于半年。
第二十四条 士兵在受审查期间,军衔暂不晋升。经审查没有问题的,应当按期晋升。
第二十五条 军衔高的士兵对军衔低的士兵,军衔高的为上级。当军衔高的士兵在职务上隶属于军衔低的士兵时,职务高的为上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