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志愿献身于国防事业;
(二)能胜任本职工作;
(三)具有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四)身体健康。
第九条 志愿兵担任基层行政或者专业技术领导管理职务,须经军事院校培训。
志愿兵担任专业技术工作职务,须经六个月以上的专业技术培训,连续从事本专业不少于二年。
第十条 士兵担任副班长、班长或者相当于班长职务,由营或者相当于营的单位的主官任免。
战斗中,因伤亡影响作战指挥时,连或者相当于连的单位的主官可以任命副班长、班长或者相当于班长的职务,但战斗间隙应当立即上报备案。
第十一条 士兵的调配使用,应当严格按照编制的规定执行。
士兵不得分配到军队企业、事业单位服现役。
第十二条 士兵在师 (旅) 范围内调动,须经上一级主管首长批准;跨师(旅)以上单位的调动,由军以上司令机关办理,报上一级领导机关备案。
第十三条 新入伍的士兵,必须经过共同科目基础教育训练;专业技术兵必须经过六个月以上的专业技术培训;班长必须经过三个月以上的集训。
第十四条 部队应当每年对士兵进行训练考核,对专业技术兵进行技术等级标准考核。考核成绩应当作为使用、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三章 士兵的军衔
第十五条 士兵军衔按等级分为:
(一)士官:军士长、专业军士。
(二)军士:上士、中士、下士。
(三)兵:上等兵、列兵。
第十六条 士兵军衔按兵役性质分为:
(一)志愿兵役制士兵:军士长、专业军士。
(二)义务兵役制士兵:上士、中士、下士、上等兵、列兵。
第十七条 海军、空军士兵在军衔前分别冠以“海军”、“空军”二字。
第十八条 士兵军衔的授予与晋升,以本人所任职务编制军衔、德才表现和服现役年限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