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船舶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次数与时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确定公布。考试形式以笔试为主,必要时辅以评估或实际操作考试。
四、船舶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发放,按照人事部人办职[1999]3号文件规定,由船员所在单位凭船员适任证书影印件登记造册,统一到原考试发证机关办理。
五、在本办法实施之前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颁发的本办法规定范围内的有效船员适任证书者,经所在单位审核认可后,可以到原考试发证机关补发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六、尚未列入船舶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船舶专业技术人员,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仍然按照《船舶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和人事部关于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规定执行。
七、本办法适用于在远洋、沿海、近岸和内河等4类航区100总吨、148千瓦及其以上船舶上工作,并参加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组织的全国统牛标准考试的船舶专业技术人员。
附表一:
500总吨及以上、750千瓦及以上海船和600总吨及以上、441千瓦及以上内河船船舶专业技术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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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中级 │ 助理级 │ 员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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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 │ 船长、大副 │ 二副 │ 三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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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机 │ 轮机长、大管轮 │ 二管轮 │ 三管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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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 │ GMDSS一级无线电电子员 │ GMDSS二级无线电电子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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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航 │ 一级引船员、二级引航员 │ 三级引航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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