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人事部关于印发《<船舶专业技术
资格考试暂行规定>航运船舶实施办法》的通知
(交人劳发[2002]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人事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由于《1978年
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已经全面修订,取消了电机和报务专业考试,增加了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GMDSS)通信专业,并重新划分了船舶等级,因此,需对1992年印发的《<船舶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航运船舶实施办法》(交人劳发[1992]689号)进行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原实施办法随即废止。
交通部
人事部
二00二年一月十七日
《船舶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航运船舶实施办法
为加强航运船舶(以下简称船舶)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规范对船舶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提高船舶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素质,根据人事部、交通部和
农业部联合印发的《船舶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人职发[1992]1号)和1995年修订的《1978年船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船舶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组织的船员适任证书考试合并进行,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和《
内河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组织实施,接受交通部、人事部的指导、检查与监督。具体考务工作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授权的各考试发证机关负责。
二、船舶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名称,沿用国际通用的船舶职务名称。船舶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分为驾驶、轮机、通信、引航4类,每类又分为员级、助理级、中级。考虑到不同等级船舶的技术状况不同,其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类别和等级也不同,具体划分情况见附表一、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