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机关事业单位
社会保险统计、财务报表工作的通知
(2002年4月1日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局):
为做好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信息统计、财务报表工作,切实保证社会保险统计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要加强对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统计和财务报表工作的领导,理顺内部管理职能,明确工作责任,指导地、市、县做好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统计和财务的编报汇总工作,保证信息渠道畅通。
二、凡已开展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的地区,都要按照我部统一要求,上报机关事业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有关数据,编报月度、季(年)度统计和财务报表。
三、社会保险统计和财务报表的布置、汇总和上报工作,原则上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单独成立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地区,要明确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统计、财务报表的填报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报表编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