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负责珠宝首饰行业《职业资格证书》的核发和管理工作。
(八)负责建立珠宝首饰行业技能人才资料库。
(九)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及有关问题的研究与咨询服务。
(十)组织推动珠宝首饰行业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十一)承担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委托的有关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第六条 职业技能鉴定站是承担珠宝首饰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的执行机构,其设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熟悉所鉴定工种(职业)业务知识和组织实施能力的领导干部。
(二)具有与所鉴定的工种(职业)及其等级、类别相适应的考核场地和设备设施。
(三)具有与所鉴定的工种(职业)及其等级、类别相适应并符合国家标准的检测仪器、宝石标本、首饰标本及加工设备。
(四)有合理数量的专(兼)职组织管理人员和鉴定考评人员。
(五)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办法。
第七条 珠宝首饰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的建立,由具备建站条件的单位提出申请,并填写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审批登记表》,由珠宝首饰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对其进行条件审查,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后,授予统一的《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和鉴定站标牌。
第八条 珠宝首饰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实行站长负责制。鉴定站应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专职的财务管理人员,并严格执行所在地区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职业技能鉴定费用主要用于支付组织职业技能鉴定场地、命题、考务、阅卷、考评、检测及原材料、能源、设备消耗等费用。
第九条 珠宝首饰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必须遵守如下工作规则: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珠宝首饰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制定的有关职业技能鉴定的规定、实施办法,并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保证鉴定质量。
(二)认真执行国家职业技能标准、鉴定规范。
(三)受理一切符合申报条件、规定手续人员的职业技能鉴定申请、资格审查、考试证签发并实施鉴定。负责汇总鉴定成绩,报送珠宝首饰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四)协助珠宝首饰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办理证书手续。向鉴定合格者发放职业资格证书,并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