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首批珠宝首饰行业职业(工种)目录
附件1 珠宝首饰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建立和完善珠宝首饰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制度,提高珠宝首饰行业从业人员素质,保护广大消费者利益,根据《
劳动法》和《
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1993]13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技能鉴定是指对劳动者进行技能等级的考核和技师、高级技师资格的考评。珠宝首饰行业的从业人员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确定的职业(工种)及相应的《国家职业标准》进行职业资格等级鉴定。
第三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负责全国珠宝首饰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技术指导,并委托珠宝首饰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设在国土资源部珠宝玉石首饰管理中心)组织实施。地方劳动保障部门依据有关规定派遣督导员,负责鉴定过程和鉴定结果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为保证职业技能鉴定质量和职业独立核算证书的权威性,根据珠宝首饰行业职业特点,考核鉴定工作按照全国统一标准、统一教材、统一命题、统一证书的组织原则实施。各职业(工种)的鉴定内容依据相应国家职业标准的要求确定。理论考试采取闭卷笔答形式,技能鉴定采取实际操作考核方式。
第五条 珠宝首饰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是珠宝首饰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指导下,组织实施珠宝首饰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二)负责制定珠宝首饰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建站条件和资格审查工作。
(三)组织制定珠宝首饰行业职业技能标准、鉴定规范,组织编写培训大纲和教材,并组建相应的试题库。
(四)制定珠宝首饰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的资格要求,并负责组织资格培训和考核。
(五)指导珠宝首饰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开展工作,在鉴定工作中接受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管理珠宝首饰营业员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