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同意成立珠宝首饰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
印发《珠宝首饰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的函
(2002年1月11日发布 劳社部函[2002]4号)
国土资源部:
你部《关于申请成立珠宝首饰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的函》(国土资函[2002]3号)收悉。根据《关于颁发(
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3]134号)规定,经研究,同意成立珠宝首饰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和印发《珠宝首饰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中心”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指导下,组织实施珠宝首饰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二、负责制定珠宝首饰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建站条件和资格审查工作。
三、组织制定珠宝首饰行业职业技能标准、鉴定规范,组织编写培训大纲和教材,并组建相应的试题库。
四、制定珠宝首饰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的资格要求,并负责组织资格培训和考核。
五、指导珠宝首饰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开展工作,在鉴定工作中接受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管理珠宝首饰营业员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工作。
七、负责珠宝首饰行业《职业资格证书》的核发和管理工作。
八、负责建立珠宝首饰行业技能人才资料库。
九、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及有关问题的研究与咨询服务。
十、组织推动珠宝首饰行业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十一、承担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委托的有关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请你们按照有关规定解决“中心”的人员编制等问题,做好各项基础工作,组织珠宝首饰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试点,并在工作中加强与劳动保障部门的联系,接受劳动保障部门的监督检查。
附件:1.珠宝首饰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