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同意成立珠宝首饰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印发《珠宝首饰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的函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同意成立珠宝首饰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
 印发《珠宝首饰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的函
 (2002年1月11日发布 劳社部函[2002]4号)


国土资源部:
  你部《关于申请成立珠宝首饰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的函》(国土资函[2002]3号)收悉。根据《关于颁发(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3]134号)规定,经研究,同意成立珠宝首饰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和印发《珠宝首饰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中心”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指导下,组织实施珠宝首饰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二、负责制定珠宝首饰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建站条件和资格审查工作。
  三、组织制定珠宝首饰行业职业技能标准、鉴定规范,组织编写培训大纲和教材,并组建相应的试题库。
  四、制定珠宝首饰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的资格要求,并负责组织资格培训和考核。
  五、指导珠宝首饰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开展工作,在鉴定工作中接受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管理珠宝首饰营业员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工作。
  七、负责珠宝首饰行业《职业资格证书》的核发和管理工作。
  八、负责建立珠宝首饰行业技能人才资料库。
  九、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及有关问题的研究与咨询服务。
  十、组织推动珠宝首饰行业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十一、承担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委托的有关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请你们按照有关规定解决“中心”的人员编制等问题,做好各项基础工作,组织珠宝首饰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试点,并在工作中加强与劳动保障部门的联系,接受劳动保障部门的监督检查。
  附件:1.珠宝首饰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