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取得高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三级)且具备技师考评条件的,可申报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资格的考评。
(五)取得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且具备高级技师考评条件的,可申报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资格的考评。
(六)参加国家、部(省)级专业技术比赛获得前10名者、地(市)级专业技术比赛获得前5名者,视比赛项目和专业水平,经本单位劳动人事部门核实,报文化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备案,可进行高一级别的技能鉴定;报文化部人事司批准,可申报更高一级的技能鉴定或申报技师、高级技师的资格考评。
(七)有特殊贡献的技术人员,经文化部人事司批准,可不受工作年限限制。
对已在技术工种工作、首次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人员,在本工种(职业)工作满两年的,可申报初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五级)的鉴定;在本工种(职业)工作满7年的,可申报中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四级)的鉴定;在本工种(职业)工作满12年的,可申报高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三级)的鉴定。
第十五条 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对鉴定合格者,由文化部人事司发给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职业资格证书》是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的凭证,是求职、任职、独立开业、单位录用的主要依据,也是劳动者境外就业、劳务输出进行技能水平公证的有效证件。
第十六条 实行职业技能鉴定站评估制度。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执行鉴定计划和鉴定标准、鉴定站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设备及检测手段、鉴定收费、鉴定档案、原始资料、鉴定站工作制度及社会对鉴定站工作的反映等情况。评估工作由文化部人事司统一组织进行,每3年评估一次。对评估优秀的鉴定站予以表彰;对评估不合格的鉴定站将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予以撤销。
第十七条 按照本办法,对经鉴定站鉴定合格者,各级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委员会不再重复进行技术等级考核。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
职业技能鉴定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文化部人事司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