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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同意成立文化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印发《文化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的函

  第九条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应具有必备的考核理论知识和较高的职业道德水平。
  考评员必须具备高级工或技师、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资格;高级考评员必须具备高级技师、高主业技术职务的资格。
  第十条 文化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统一组织考评人员的资格培训和考核。对考核合格者,由文化部人事司审核,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后,颁发考评员资格证卡。考评员资格证卡有效期为3年。
  第十一条 职业技能鉴定站必须从取得考评员资格证卡的人员中聘任相应工种(职业)、等级或类别的考评员或高级考评员,并应采取不定期轮换、调整考评人员的方式组成考业考评小组。
  第十二条 考评人员应严格遵守考评员工作守则和执行考场规则。对职业技能鉴定站的工作人员和考评人员在鉴定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由所在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并停止其在职业技能鉴定站的工作和吊销考评员资格证卡。
  第十三条 职业技能鉴定的对象包括:
  (一)文化类职业学校或培训班毕(结)业生。
  (二)列入文化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范围的从业人员。
  (三)改变工种(职业)、调换新岗位的人员。
  (四)其他必须经过技能鉴定方能上岗的人员。
  第十四条 职业技能鉴定的申报条件:
  已制定《国家职业标准》或《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的工种(职业),按其相应的要求执行。
  没有制定《国家职业标准》或《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的工种(职业),按如下要求进行:
  (一)经文化类培训班培训并取得毕(结)业证书,或本人通过拜师学艺、自学达到初级技能水平的,可申报初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五级)的鉴定。
  (二)取得初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后,并在本工种(职业)工作满5年以上,或经评估合格的中等专业学校、职业学校学习并取得毕(结)业证书,或经劳动管理部门同意并经教育部门组织的正规中级技能培训的,可申报中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四级)的鉴定。
  (三)取得中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四级)后,并在本工种(职业)工作满5年以上,或在职业技术学院相关专业毕业,或经劳动管理部门同意并经教育部门组织的正规高级技能培训,或大学专科以上毕业且所学专业与从事职业相近的,可申报高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三级)的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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