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有合理数量的专(兼)组织管理人员和鉴定考评人员。
(五)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规定。
第六条 文化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的设立,由文化部人事司统一规划、合理安排。由具备建站条件的单位提出申请,填写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审批登记表》,由文化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对其进行条件审查,由文化部人事司提出审核意见,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后,印制统一的《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和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标牌。
通用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的设立,由各单位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经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后,报文化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备案。
第七条 文化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实行站长负责制,原则上站长由鉴定站所在地劳动人事管理部门派人担任,副站长由鉴定站所在单位有关人员担任。鉴定站应有财务制度和专职的财务人员。
第八条 文化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必须遵守如下规则: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文化部制定的有关职业技能鉴定的规定、实施办法,并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保证鉴定质量。
(二)认真执行国家职业技能标准、鉴定规范,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必须从文化行业特有工种鉴定题库中提取试题,不得自行编制试题。
(三)受理一切符合申报条件、规定手续人员的职业技能鉴定,并严格执行考评员对其亲属的职业技能鉴定回避制度。
(四)享有独立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权利,有权拒绝任何组织或个人更改鉴定结果的非正当要求。
(五)实行定期鉴定制度。具体日期、鉴定工种(职业)、等级、类别、报名条件以及收费标准等事项,应在鉴定前一个月发出通知或公告。单位有特殊要求的,也可专门组织进行。
(六)申报职业技能鉴定的单位和个人,可向鉴定站提出申请,由鉴定站审核后签发准考证,按规定的时间、方式进行考核鉴定。
(七)单位和个人申报职业技能鉴定,均应按照规定交纳职业技能鉴定费。职业技能鉴定费用主要用于支付组织职业技能鉴定场地、命题、考务、阅卷、考评、检测及原材料、能源、设备消耗等费用。鉴定收费标准不得高于所在地区财政、物价、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标准。
(八)自觉接受文化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业务指导,同时接受文化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