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同意成立文化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和印发《文化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的函
(2002年1月11日发布)
文化部:
你部《关于申请成立文化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函》(文人函[2001]2462号)收悉。根据《关于颁发<
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3]134号)规定,经研究,同意成立文化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和印发《文化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中心”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组织实施文化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二、负责制定文化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建站条件和资格审查工作。
三、组织制定文化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标准、鉴定规范,组织编写培训大纲和教材,并组建相应的试题库。
四、制定文化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的资格要求,并负责组织资格培训和考核。
五、指导文化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开展工作。
六、组织实施和管理技师、高级技师资格考评工作。
七、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及有关问题的研究与咨询服务。
八、组织推动文化行业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九、承担劳动保障部门委托的有关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请你们按照有关规定解决“中心”的人员编制等问题,做好各项基础工作,组织文化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试点,并在工作中加强与劳动保障部门的联系,接受劳动保障部门的监督检查。
附件1 文化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开展文化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提高文化行业从业人员素质,繁荣和发展社会主义文化事业,根据《
劳动法》和《
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1993]134号),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