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开展加油站建设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2002年3月22日发布)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划局:
目前加油站发展中存在的乱批滥建、盲目发展、违规经营、偷逃税收等问题,严重损害了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2002年2月27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18号,以下简称《通知》),决定用半年左右的时间,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加油站的专项整治工作;要求建设部指导和协调省级建设部门依据城乡规划等要求合理确定加油站的布局,完善加油站的设计施工标准规范;检查加油站建筑安全隐患,清理违章建筑。为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切实做好加油站建设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加油站的规划审批和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通知》要求和已批复的城乡规划,主动支持协助本省(区、市)经贸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各市、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加油站建设布局等内容纳入本地区城乡规划,实施严格的管理,保证新建加油站布局合理。在2003年12月31日前配合同级经贸行政管理部门将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加油站予以搬迁或关闭。
新建加油站的规划审批,要依据城乡规划和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严格执行《关于严格控制新建加油站的通知》(国经贸贸易[2001]543号)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及时查处违反规划许可的建设行为。
已经建成或在建的加油站,凡不符合规划要求和没有办理:“一书两证”的,一律要停业或停建,并依法处罚。凡在《关于严格控制新建加油站的通知》下发后,违反该《通知》规定批准建设的加油站,批准单位必须依《通知》要求对原行政审批决定进行纠正。
二、加油站建设要严格遵守法定的建设程序
新建加油站必须严格执行法定的建设程序。要认真落实加油站建设项目法人负责制,对工程项目的组织建设承担法定责任。要严格实行招投标制度。加油站建设工程依法应当招标或公开招标的,必须进行招标或公开招标。要严格执行施工许可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加油站建设开工前,必须依法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并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对于加油站建设中规避招标或者招投标弄虚作假的、未领取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要依法严肃查处。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已经投入使用的,要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予以关闭。对违反加油站建设有关规定发放施工许可证,要追究有关建设主管部门的行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