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对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
开发建设行为进行专项稽查的通知
(2002年3月5日发布)
各有关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开发办、房地产管理局):
按照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精神,根据《
建设部2002年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安排》(建市[2002]17号)和建设部《关于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行为的通知》(建住房[2002]44号),全国建筑市场稽查特派员将对陕西等省、自治区、直辖市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行为进行专项稽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稽查内容
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重点对以下内容进行专项稽查: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遵守资质管理规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情况。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遵守法定建设程序的情况。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执行招标投标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的情况。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特别是关系工程结构安全的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拖欠工程款等不良经营行为的情况。
二、稽查方式
(一)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了解情况。
(二)检查在建的开发项目或已经完成前期工作准备建设的工程项目。
(三)向房地产开发企业询问有关情况或召开有关人员座谈会。
(四)向参与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面了解情况。
三、要求
(一)请专项稽查所涉及到的省、自治区建设厅提供省会城市和一个地级城市的全部2万平方米及以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及相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册。直辖市建委(开发办、房地产管理局)提供全部2万平方米及以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及相应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册。稽查组将从中抽取检查项目和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