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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对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行为进行专项稽查的通知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对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
 开发建设行为进行专项稽查的通知
 (2002年3月5日发布)


各有关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开发办、房地产管理局):
  按照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精神,根据《建设部2002年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安排》(建市[2002]17号)和建设部《关于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行为的通知》(建住房[2002]44号),全国建筑市场稽查特派员将对陕西等省、自治区、直辖市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行为进行专项稽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稽查内容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重点对以下内容进行专项稽查: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遵守资质管理规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情况。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遵守法定建设程序的情况。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执行招标投标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的情况。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特别是关系工程结构安全的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拖欠工程款等不良经营行为的情况。
  二、稽查方式
  (一)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了解情况。
  (二)检查在建的开发项目或已经完成前期工作准备建设的工程项目。
  (三)向房地产开发企业询问有关情况或召开有关人员座谈会。
  (四)向参与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面了解情况。
  三、要求
  (一)请专项稽查所涉及到的省、自治区建设厅提供省会城市和一个地级城市的全部2万平方米及以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及相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册。直辖市建委(开发办、房地产管理局)提供全部2万平方米及以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及相应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册。稽查组将从中抽取检查项目和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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