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部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6月4日 实施日期:2003年6月4日)废止建设部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
(2002年2月26日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系统政务信息工作,提高政务信息质量,逐步实现政务信息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更好地为建设系统各级领导的科学决策和指导工作服务,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务信息工作要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切实做到迅速、准确、安全地报送信息,以充分发挥其服务作用。
建设系统政务信息,是指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提供重要情况,制定建设事业方针政策、指导建设事业工作发展所必需的,具有时效性、综合性、政策性、权威性等特征的信息。
第三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办公厅(室)归口管理本行政机关的政务信息工作。
办公厅(室)政务信息工作的基本任务是:依据本地区、本单位的工作部署,研究制定政务信息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收集、综合处理、通报、存储政务信息,为领导科学决策和指导工作提供服务;开展政务信息工作经验交流,了解和指导下级单位的政务信息工作;组织信息工作人员培训。
建设部办公厅负责汇集、处理建设系统的各类政务信息并指导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政务信息工作。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聘请兼职信息员和特聘信息员从事政务信息工作。
第四条 上报政务信息的内容:
(一)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重要决策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党和国家领导人到本地区、本单位视察工作的情况;
(三)建设部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
(四)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领导和建设部等国务院有关部门领导到本地区、本单位检查工作时的讲话要点;
(五)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政府出台的有关建设事业的政策法规;
(六)建设各行业发展形势、存在问题、对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