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机关各司(局)的司(局)长,对本司(局)职责的履行和部领导交办的工作事项负责;分管副司(局)长,对分管的和所督办的工作事项负责;各司(局)业务处(室)的工作人员对承办的工作和事项负承办责任。各司(局)综合处(办公室)对本司(局)职责范围和部交办工作(事项)办理情况负直接督办责任。
第七条 督办工作采取以下方式:
(一)电话催办;
(二)下达书面催办通知单;
(三)定期通报政务督办情况;
(四)其他督办方式。
第八条 督办工作,必须坚持质量和效率统一的原则。
办公厅对列入督办的工作事项,必须明确督办责任人同时提出时限要求,承办司(局)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准确、优质、高效办理完毕。确因情况特殊,不能按规定时限办理完毕的,承办司(局)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向办公厅作出说明,同时按照《建设部关于部机关公文时限办理的规定》(建办[2001]65号)办理。
拟制督办工作事项的文稿,须按照《
建设部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建办[2000]301号)第
二十三条、第
三十条等关于公文拟制、审核的规定,确保公文质量。
第九条 督办事项在办理中涉及会议制度、内事外事活动制度、公文处理办法和程序、公文办理时限等,按照《建设部机关工作规则》(建办[1998]89号)、《
建设部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建办[2000]301号)、《建设部关于部机关公文办理时限的规定》(建办[2001]65号)、《关于加强紧急公文办理工作的通知》(建办秘[2001]46号)等规定督办执行。
第十条 对未认真履行职责;经督办后仍无改进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督办责任人要进行谈话提醒或由督办责任单位通报批评;对造成不良后果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责令检查、直至根据部的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一条 督办责任人不履行督办职责,致使有关工作未如期按要求完成的,要追究督办责任人的责任,区别情况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和通报批评。
第十二条 对督办工作做得好的司(局)和个人,给予通报表扬。